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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四日 湘价认〔2008〕129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落实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以湘价认[2008]128号文转发了该文件。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08]139号)。现根据以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补充通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补充通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补充通知》主要在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二是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不需要到司法、土地、建设、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三是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各级价格部门,尤其是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补充通知》,深刻领会其主要精神,结合《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找准位子,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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