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通过录入免税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进行免税申报,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进行受理。
纳税人应于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2、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免税核销,第三联交征税机关用作免税证明,第四联退税部门留存)。
二、基层局退税部门对《免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将第四联留存,作为备案台账,第一至三联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第三联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月收齐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并录入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及免税核销电子数据向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货物发票;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4、《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受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免税核销单证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同时将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退税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原则对单证、信息审核合格的,在《免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注审批意见,对出口货物免税予以核销,留存《免税申报表》的第二联,第一联退还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纸质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基层局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请,经市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