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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或受理窗口)提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各基层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纳税人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免税手续。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按规定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并将内外销货物分开记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货物免税账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将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与本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核算,并建立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明细账。受托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其主管退机关或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出口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先办理免税申报的备案,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资料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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