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8〕159号)
各基层局: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3、免税申报明细表;(略)
4、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略)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从事免税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出口货物,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卷烟、含金产品等免税货物的管理和操作,按其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进行免税申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