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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不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执行期限少于30天;

  3、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4、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5、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强制收取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6、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7、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8、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或建设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

  附表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宁  房价备: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资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土地使用权性质

 

销(预)售许可证号

 

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商品房类别

 

竣工时间

 

建筑结构

 

建筑层高

 

房型规格

 

建筑总面积

 

使用面积

 

售楼形式

 

容积率

 

总售价

 

公摊公用建筑面积

 

价格构成

成 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附属工程费

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道路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有线电视

绿化

排污

其它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

设施建设费

公共停车场

锅炉房

派出所

居委会

垃圾转运站

围墙

其它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其它建设取费

 

税 金

 

利 润

 

合 计

 

平均价格(元/平方米)

 

备案价格(元/平方米)

 

 

 

  

 

备案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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