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执行期限少于30天;
3、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4、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5、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强制收取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6、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7、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8、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或建设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
附表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宁 房价备: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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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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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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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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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性质
| | 销(预)售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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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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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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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类别
| | 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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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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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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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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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
| | 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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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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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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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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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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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构成
| 成 本
|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建安工程费
| |
4、附属工程费
| 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 道路
| 供水
| 供电
| 供气
| 供热
| 有线电视
| 绿化
| 排污
| 其它
|
|
|
|
|
|
|
|
|
|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
设施建设费
| 公共停车场
| 锅炉房
| 派出所
| 居委会
| 垃圾转运站
| 围墙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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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管理费
| | 6、贷款利息
| | 7、其它建设取费
| |
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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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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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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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价格(元/平方米)
| | 备案价格(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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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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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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