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在执行住房价格和收费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住房价格及收费不规范行为,售房中的价格纠纷与投诉成为当前价格投诉的重点,特别是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最终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国家规定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推行的部品部件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