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大力度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关于提高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宁铁护办[2007]26号)。为保障我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区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自治区境内各铁路货运营业站发送的运往宁夏境外的货物(不含三农物资、军事物资、铁路路料、抢险救灾物资),按发运量征收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标准:煤炭每吨0.40元,其它货物每吨0.70元。对企业自备车回空挂运时,按照列车的轴数每轴7.00元核收。
二、宁夏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铁路护路联防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