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1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0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提前安排,自治区本级的收费年审及换证工作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安排时间,但全区务必在5月20日前完成收费年审及换证工作。有关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具体要求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01]2号)执行。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年全区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收费单位的工作负担,换证工作结合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各市、县(区)在向收费单位寄发年审通知书时,同时寄发《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收费单位填写后,按规定程序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车辆通行费年审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并换发《收费许可证》,各地不再安排。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市、县(区)的直属、派出机构的收费单位由所在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审并换发《收费许可证》。
四、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48号)规定,各地要继续加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按照及时准确的原则于2008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自治区物价局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及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