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符合参保乡村医生资格确认的基础上,区县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乡村医生应缴纳保险费的测算及收缴工作。
(一)区县卫生部门将最终确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单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按照乡村医生的年龄、执业年限等情况,对个人应趸缴的保险费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的情况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三)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进行组织。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成乡镇卫生院(或承担相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派专人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应趸缴的保险费。
(四)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乡镇乡村医生个人趸缴的保险费和缴费明细表及时上交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的乡村医生建立个人账户。
(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测算财政补贴资金,并将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人员名单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情况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六)区县卫生部门积极协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并将乡村医生个人缴费和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报市卫生部门。
(七)市卫生部门根据各区县上报情况,在审核的基础上将有关统计材料转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卫生部门提供的情况测算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部门应主动协调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部门,抓紧进行数据比对工作,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的资格确认作。
(二)各区县要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乡村医生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将乡村医生个人缴费情况和区县财政补贴情况报市卫生部门。
(三)各乡镇卫生院(或承担相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工作。对不愿缴纳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费的乡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或承担相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08年9月30日前与本人签署不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协议。
(四) 各区县在完成所有环节工作后,区县卫生局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将以下几项资料报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处,同时报电子版。
1、上报“北京市 区(县)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