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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卫农字〔2008〕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年8号)精神,尽快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乡村医生的资格确认工作
  各郊区县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资格的确认工作。
  (一)区县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乡村医生身份的确认工作。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按《关于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8号)执行,并及时将乡村医生的人员信息分别转送区县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
  (二)区县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员信息与老年保障、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数据库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乡村医生中享受老年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信息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三)区县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人事部门,由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员信息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乡村医生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信息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四)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乡村医生人员信息与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乡村医生中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人员信息反馈区县卫生部门。
  (五)区县卫生部门根据区县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部门反馈的乡村医生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情况,确定符合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乡村医生人员名单。
  已申请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乡村医生,应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撤销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并退回已领取的福利养老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应缴纳保险费的测算及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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