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