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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财督[2008]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督稽查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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