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朝阳区卫生局向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移交机场口岸内卫生监管单位的批复
(京卫监字〔2008〕173号)
朝阳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朝阳区卫生局向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移交机场口岸内卫生监管单位的请示》(京朝字〔2008〕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我局与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首都机场地区卫生监督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首都机场口岸地区的卫生监督工作由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负责。你局监管的首都机场口岸地区内的部分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单位应及时移交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监管,并同时移交相关单位监管档案资料。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