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申请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审核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1、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用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