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484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 (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