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项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应接受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和商务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外贸发展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企事业(或项目)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企[2004]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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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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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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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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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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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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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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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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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已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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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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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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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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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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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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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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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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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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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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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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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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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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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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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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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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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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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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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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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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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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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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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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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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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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