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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项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应接受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和商务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外贸发展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企事业(或项目)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企[2004]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公章)

项目名称

申请资金金额(大写)

新增利润

注册资本

新增税金

上年度实现利润

新增出口额

上年度已缴税金

单位性质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

法人代表

进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联系人

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

联系电话

              审批意见

省财政厅

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省商务厅

  

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地市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地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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