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8〕3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10日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市场体系,增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后劲,拉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增强出口竞争力,加大重要战略资源进口,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快对外开放市场体系建设的政府导向性资金。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各类开发区、口岸及外派劳务基地;实施进出口公共平台建设的政府部门、涉外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外贸发展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我省外经贸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企业提高外向度和技术进步;
(四)支持经济效益好、上缴利税多、能够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企业;
(五)以重点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主。
第五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