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15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定宁夏环境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治理收费标准的函》(宁环发[2007]116号)收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装修的普及,室内环境污染影响人们健康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对室内环境的检测,规范检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治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07]31号)要求,现将我区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省级或国家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许可证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授权认可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服务,方可收取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污染物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检测标准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各检测单位要建立收费台帐并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核定正式标准。
附表:宁夏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表:
宁夏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测项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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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醛
| 一个点
|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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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苯
| 一个点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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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氨
| 一个点
| 80元
|
4
| TVOC
| 一个点
| 120元
|
5
| 氡
| 一个点
|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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