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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18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规定,现将核定我区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是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基础上核定: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65元。

  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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