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8]22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宁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8]39号)收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8号)经过一年的试行,保障了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将核定的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含补考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

  二、宁夏教育考试院对学校高中教学质量监测(语文、数学、外语)进行抽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颁发高中毕业证书不得收取工本费。

  三、宁夏教育考试院是全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的收费主体,按照每学期的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高中的学业水平测试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