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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专业装卸队伍对外开展装卸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专业装卸队伍对外开展装卸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8]26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铁路局专业装卸队伍对外开展业务明确装卸费率的函》(兰铁辅管函[2008]1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对外开展装卸业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专业装卸队伍在宁夏境内对外开展业务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2005]5号)规定的装卸作业费标准收取装卸费。

  二、请你局督促专业装卸队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规定的计费办法和费率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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