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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镇(街道)、村(社区)、产业(行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职工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由工会聘任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在同级工会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县级以上总工会培训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

  (十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工会应当登记受理,及时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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