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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技师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技师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8]32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关于商请核定我区技师学院及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宁劳社函[2007]93号)收悉。为加快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我区技师学院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夏交通技工学校等6所职业院校为自治区技师学院的批复》(宁政函[2006]217号)批准成立六所技师学院。为规范我区技师学院收费行为,促进技师学院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技师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对列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度招生计划招收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的学制教育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高级工班每生每学年3000元;预备技师班每生每学年3200元;技师班每生每学年3400元。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 元。

  二、业余学制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不同专业(工种)的培养成本在不高于全日制学制教育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院校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收取学费以后,有关院校、行业企业和机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录取费、实习材料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学校应从学杂费中提取10-15%,用于资助城镇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子女等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机会。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六、各有关院校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费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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