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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34号)


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行电子桩考场地使用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石机车检[2008]03号)收悉。根据公安部令第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要求,现将你公司科目二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向石嘴山市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学员提供科目二电子桩考仪场地时,可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含考车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70元。

  二、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员使用。

  三、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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