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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肃查处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为重点,依法查处在勘查阶段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发、采矿倒卖矿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取消其补做地质工作资格;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矿产勘查施工重型山地工程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视各勘查项目完成后的收尾情况检查,督促矿业权人和勘查工作承担单位,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封堵施工钻孔,封闭施工探硐,填埋探井探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的勘查行为。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杜绝在各类保护区和勘查禁止区内进行勘查的行为,维护勘查区域原貌,保护区域水源地,对污染破坏环境、野蛮施工和违反规程规范开展勘查的项目,要责令其整改;对当地道路、水源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恢复和赔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探矿权和勘查资格。

  (六)及时提交清查工作成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2008年8月1日前提交《××区县关于矿产资源探矿权和勘查工作的清查处理报告》,汇总区域内矿产资源探矿权和勘查工作清查情况,处理情况及整改意见,以及建立的监管机制和处理办法。

  (七)加强勘查项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和探矿权登记和备案制度,特别是申请资料和设计方案,二是建立勘查项目备案制度、检查制度、勘查设计公示制度、非法勘查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杜绝弄虚作假、编造伪造地质行为,确保勘查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以探代采、探采结合,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四是加强联系和加强沟通,随时交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认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规范。

  (八)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勘查监管工作,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协作,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打击一批、教育一批、警醒一批、表扬一批,按时提交清查总结报告。我局将对未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的,暂停该区县探矿权审批和补做地质工作;对清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瞒报谎报资料的,我局将追究有关局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较为严重的矿产勘查违法违规事件,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的,我局将暂停该区县探矿权审批和补做地质工作,并将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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