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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8]56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原1.88%调整为1%,转让双方应分别就转让合同或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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