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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完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与使用管理政策。从2008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根据当地年度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需要,适时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综合分析,进一步细化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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