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开发就业岗位,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