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优先体系的构建,解决市民“出行难”,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市公交优先”体系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发〔2004〕3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
  二、安排原则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使用范围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汽(电)车、旅游观光车、水上巴士的场站(码头)建设;
  (二)出租车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三)公共交通车辆、水上巴士及其设施装备购置与更新的补助;
  (四)轨道交通建设;
  (五)综合换乘枢纽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
  地块改造区域内公交首末站和候车场站由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四、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凡需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