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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龙岩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督促进行清理和纠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开展农村清洁家园行动,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沿岸街道、乡镇、村居民生活垃圾整治。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在8月1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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