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政府接受捐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及市上安排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国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所承担的全县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隶属我县管辖的,由县审计机关审计。不属我县管辖的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市审计机关安排开展审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合同总金额20-25%的价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结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概(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对涉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