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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4.4.5 情况通报与新闻报道
  疫情处置中,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限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时,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部门通报,县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履行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按《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宣传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4.5 终止应急响应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一般疫情(三级疫情)、重大疫情(二级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解除疫区封锁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特大疫情(一级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解除疫区封锁的建议,根据宣布启动预案和发布封锁令的级别,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批准发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写出疫情处置报告,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兑现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和疫情发生地乡镇及时核实扑杀情况,提出补偿建议,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及时筹集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兑现扑杀补偿资金后,再由县财政申请中央、市级补偿资金。
  5.3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确定禁养期,并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禁养期满后,按照要求进行活体动物饲养试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申请引进动物,对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执行报检、隔离、检疫、消毒,合格后再投入生产。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要坚持免疫接种,场所应坚持经常性消毒。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和嘉奖;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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