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察局:依法对疫情紧急处置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验消毒和疫区封锁工作,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
县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负责牵头处置动物交易市场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发生的重大疫情。
县商委:负责牵头处置定点屠场、商场、超市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动物产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环保局:指导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全县地域和养殖量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动物疫情监测点,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动物疫情。设置的各疫情监测点由乡镇指定乡镇兽医站落实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疫情上报。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按照重大疫情信息规定程序,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流行趋势、注意事项,形成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全县,为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提供科学依据;在疫情扑灭后、解除封锁之前,负责对疫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同时坚持定期与县卫生部门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场、交易市场业主或管理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乡镇政府及所属各村组、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报告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或助理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村社干部、乡村兽医防疫人员、驻村干部,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