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其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预案》、《石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指猪瘟、兔瘟、口蹄疫、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兽医局作为全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处置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消毒,彻底灭源,隔离封锁,溯源追踪,强制免疫,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