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墓地的紧急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一些地方出现无视国家殡葬、土地、林业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擅自兴建墓地出售,为活人修建“寿墓”(俗称活人墓)和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等违规行为,不仅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墓地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95号)精神,为彻底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坚决刹住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的歪风,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对2002年8月1日以来违法违规修建的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型墓和非法公墓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清理,摸清有关情况。
二、对清理出的非法擅自占用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修建的活人墓和超标准大墓豪华墓,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非法公墓必须及时整治。对活人墓,要无条件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必须整改达标;对非法公墓,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殡葬改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增强殡葬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行事。通过细致的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对辖区内的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和非法公墓进行界定;国土和林业部门要依据国家土地和林地管理法规,查处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和非法墓地违规占用土地、林地问题;监察部门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和非法公墓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