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加大药品跟踪检查工作力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定期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重点落实对注射剂、特殊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制度,及时发现和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加强对生产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敌对势力的蓄意破坏,切实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加强原料药监管,对已掌握的化工企业生产原料药以及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工企业生产的原料药直接生产药品的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坚决杜绝化工原料药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行为。
(2)强化药品流通监管。加强药械市场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药品专项整治成果,对专项整治期间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理;进一步加强抽验工作,加大对库区、农村地区药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加大对高风险药品品种的抽验力度,结合评价性抽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广告监测的结果,尤其对涉嫌添加化学物质的中药制剂,开展专项监督抽验工作。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力度,对违规的药品广告,坚决不予播出。
2.深化兴奋剂专项治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发〔2008〕140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准确地掌握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及化工类企业的名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报送至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梳理分析兴奋剂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检查,全面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1)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要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企业对规定的生产经营品种按要求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清查化工类生产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2)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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