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凡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到住地以外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享受政府补助。

  (三)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补助兑现。县劳务局、县财政局将投保花名册和保险单存根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承保公司。

  四、实施细则

  (一)投保业务办理。以村(居)委为单位,对外出务工参保人员登记造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参保花名册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签名,签字日期统一延后3天;并由村委会出具自愿参保人数证明,由乡镇社保所汇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县劳务局、县财政局和保险公司各一份。同时,由乡镇业务代办员(从社会保障所抽调)收取保险费,填写保单。

  (二)保险期限。各乡镇业务代办员收到花名册和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从签单的次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1年。

  (三)赔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从事的职业类别确定赔付标准,每份可获得对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或残疾保险保障。

  (四)保费解缴和单证管理。由各乡镇业务代办员对所收保费与保单存根核对无误后,存入承保公司指定账户,并将保单存根上报承保公司备案。各乡镇对保单实行领用制,填写保单必须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五)赔案办理

  1.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向承保公司报案,报案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原因,投保时间,投保险种及保险单号码。承保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后,务必迅速委托出险地分支机构网点代理查勘,以便快捷、准确赔付,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2.死亡者应具备出事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亲属的理赔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赔款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到承保公司理赔。

  3.伤残者凭县级以上医疗伤残鉴定机构出据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到承保公司办理伤残等级赔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柱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杨学春同志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劳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统筹办、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县电视台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务局,由王代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乡镇要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