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发〔2008〕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全县广大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意外伤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按照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3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大多数从事建筑、采矿、机械加工等危险性的行业,加之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少家庭因此陷入贫困。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化解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事故风险,维护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做大做强劳务产业的需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县政府已把此项工作作为2008年为农民工办理七大类实事之一进行了细化分解。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投保自愿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原则。搭建保险平台,对自愿投保外出务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企业运作原则。石柱县境内具有承保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承办此项业务,承保公司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四)坚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劳动维权、司法救助相结合原则。
三、激励政策
(一)费率设定。凡自愿投保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保险费率由投保人员自行选择,每人投保最多不超过2份。
保险费
| 保险期限
|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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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一年
| 意外身故和残疾最高给付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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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意外身故和残疾最高给付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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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意外身故和残疾最高给付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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