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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管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使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市城管办、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用于城市管理的区配套资金及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由各区和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配套到位。不能落实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
  市财政局要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以预算审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五、资金使用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城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城管专项资金。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截留、挪用城管专项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城管专项资金;
  (三)擅自改变城管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各类工程性建设项目,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0〕字364号)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城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城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市考评办、市发改委通报,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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