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为提高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实现城市“洁化、绿化、亮化、序化”(以下简称“四化”)目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3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决定》(市委〔2007〕22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二、安排原则
结合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经费的安排情况,按照“提升环境生活品质”以及“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管专项资金”)。
三、使用范围
城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四化”及长效管理,具体包括:
(一)城市管理设施改善与标准提高工程(包括市政设施改善工程、环卫设施升级改善工程、交通设施改造工程、截污纳管工程、城市亮灯工程及路灯更新改造工程等);
(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清洁杭州行动等;
(三)推进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的补贴;
(四)城市管理危机处理及应急处置;
(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四、预算管理
城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凡申请列入城管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城管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内容分别会同市城管办、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具体的城管专项资金计划由市城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