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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同时要同等对待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不得依托行政职能进行服务收费;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行政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收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发生下列行为:

  (一)提供可能危害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三)收受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利益;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商品、承揽业务;

  (六)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七)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中介行业应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具有独立地位的行业性、自律性协会,并逐步实现会员制。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职能外,重点加强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立县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协会。县效能办、县工商局共同负责中介机构及中介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全县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政府部门、中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服务。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劳务经济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教委、县安监局、县司法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工商、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按各自业务主管范围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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