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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循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真实、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有保密义务;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以及有关凭证、财物和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受理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委托,办理法定的各项业务,公开、公平竞争,收费不得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分成。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一律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同时,应做好执业记录,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私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目前暂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要实行独立核算,规范财务管理、收费行为和服务方式,讲究诚信,提高效率;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坚持公正执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快诚信建设,推动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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