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保护中介机构及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和外地所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凡在我县执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和测绘(非国防)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会计、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规划、建筑等设计机构;
(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采取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或个人独资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名称,应清晰体现机构的中介行业属性,业务登记范围应按国家有关中介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第五条 中介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数量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