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辞聘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按工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已购买的原单位住房保留。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 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 案等由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 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县教师培训和 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 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学籍管理、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八)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
县教委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的办学压力,给民办学校适当的招生计划,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
(九)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并逐步实行互联审批,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作用。
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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