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石柱县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
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及《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渝民发〔2007〕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建设单位”为在石柱县境内城镇(含镇驻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缴纳建设成本价款。
1.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户(套)0.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足500平方米的部分由政府向开发商购买。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宜在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3楼,以方便群众办事和便于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2.按规划不需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每1户(套)0.15平方米的比例标准缴纳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价款。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或缴纳建设成本价款的流程:
1.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应主动与建设地的镇政府联系,取得建设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与建设地的镇政府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协议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准建、预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