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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电话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指导市局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市局报送本部门应公开政府信息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处理向市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及其汇总上报工作;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部门的政府子网站事宜;
  (六)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库的更新工作;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局及各分县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点的地址、接待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局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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