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发[2008]314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于2008年8月14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上海市公安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监察室、法制办、信息办、保密办、新闻办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指挥部是本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在市局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