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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通知


  (四)旅行社门市部接受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和经营情况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年度检查。

  (五)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

  2.使用非设立社的旅游合同和税务发票及收据。

  3.自行设计旅游产品或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4.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

  5.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6.设立分支机构。

  各旅行社应健全门市部的管理规章和业务操作程序,严格规范门市部的经营行为。对旅行社门市部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市及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旅游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设立社给予行政处罚。

  附表:
  重庆地区旅行社门市部备案表

  旅行社公章:               年 月 日

门市部

工商注册号

注册

地址

邮编

设立时间

门市部电话

经理电话

旅行社主管领导

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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