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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王 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井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移交档案责任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又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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