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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确需异址新建的农村(村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建规划方案,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等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农村(村庄)重建规划成果要达到“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建筑方案选型图及说明书”的“四图一书”标准。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实施的规划分送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部门备案。

  (二)把握政策原则

  各县要全面理解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恢复重建的现行政策,充分考虑对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做到标准一致,不搞攀比。按照“5·12”震前户口档案和以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的住房倒损进行补助,恢复重建坚持“一户(家)一宅”;救助政策对户(家),一户(家)多房受灾只能享受一次。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房建设补助不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重复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补助。各县要结合当地村民灾前建房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标准,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适合当地村民每户(每人)的建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注重规划与发展相结合

  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要与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相结合;安置规模和安置地点,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人口与经济的合理布局;注重灾后恢复重建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保证人均有安全合理的居住用地和生产发展用地。

  (四)注重用地布局

  1.地震前已制定村庄规划并根据规划基本完成建设或整治的村庄;未制定村庄规划但村庄用地布局基本合理、具备基本基础设施的村庄;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可按原村庄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损毁农房原宅基地符合地质灾害评估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地震前村内道路狭窄或道路不畅的,部分农房处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村内无排水沟和无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可能造成卫生防疫安全隐患的,村庄用地布局不合理或有碍农业生产发展的,在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按照农村恢复重建方案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因地制宜、适度集中为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损毁房屋宅基地进行复耕,并适度集中规划重建。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4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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